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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八条禁令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9-12 15:15

 

江西省八条禁令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江西省召开全省加强中小学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视频会议,针对目前办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八条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一是不得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地方政府不得向教育部门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老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考核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

  二是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及参加奥赛等培训班的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普通高中招生要注重将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逐步扩大将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格执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三是严禁举办复读班,严禁补课,严禁办班。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高三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在坚持自愿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除高三年级的学生可根据教学的需要在寒暑假适当安排补课外(不超过假期的1/3),其他任何年级一律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特长班、奥赛班、兴趣班、提高班等,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

  四是严格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除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学科期末考试,小学三年级以上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期末考试外,小学其他学科以考查为主,不进行期末考试。初、高中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学科考试。除高三年级外,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科任教师平时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自测。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和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严禁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切实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利用各种媒介对学生高考成绩的宣传、炒作。

  五是严格规范各类竞赛。严禁在小学阶段举办各类学科竞赛,严禁各市、县(区)举办面向辖区内学生的各类学科竞赛。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六是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原则上普通中学每班为50人,城市小学45人。义务教育阶段不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

  七是严格规范学校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原有的改制学校,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明确其办学性质,不得实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形式。

  八是严格规范教师行为。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要坚决纠正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办班来谋取利益的错误做法,严禁在职教师在自己家或学生家有偿补课或有偿家教,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培训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