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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11-27 15:25

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5〕32号

各设区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领导小组(代)

2015年8月26日


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改薄办《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促进我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二条  全省“全面改薄”信息公开应纳入全省各级地方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参与“全面改薄”实施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项目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全面改薄”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施“全面改薄”的地区和学校。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市、县全面改薄办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项目组织机构、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项目管理制度。 
   (三)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四)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五)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现状、基本办学条件缺口清单、规划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项目总体、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本地义务教育学校达标率变化情况;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落实、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 
   (七)校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进度情况,中小学校舍建设收费减免情况;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采购进度实施情况;校舍建设项目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校舍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九)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十)督导、督查、督办情况;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典型案例。 
   第七条  项目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学校概况、办学条件缺口清单、项目规划方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三)校舍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设施设备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六)基本办学条件各项指标达标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市、县级全面改薄办应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公示平台本级网页、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频率为一年不少一次。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全面改薄”专栏,建立工作简报,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实施好双月报制,每两个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除按时报送上级部门外,还应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条  项目学校应为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每学年至少一次,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公示平台学校网页、学校网站(页)、校园广播、校园信息公告栏、电视、报刊、杂志、相关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 
   (二)学校的公报(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致家长公开信、专用手册等。 
   (三)学生家长会、教代会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取“全面改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县级“全面改薄办”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提供方便。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依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全面改薄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全省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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